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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20 04:37:11 浏览次数:24
返回列表930临近:EB-5投资款尚未全部到位,能否通过分期投资先递交I-526E?
随着2026年9月30日这一重要日期临近,不少准备通过区域中心项目申请EB-5的投资人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如果在9月30日前无法将全部EB-5投资款汇入项目,是否可以先支付部分投资款,在9月30日前递交I-526E,然后再分期完成剩余投资?
从近期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答案并不是简单的“可以”或者“不可以”。
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EB-5并不绝对要求投资人在递交I-526E当天已经完成全部投资。INA §203(b)(5)(A)规定,投资人可以是已经完成投资,也可以是正在“a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即正在积极进行投资的人。USCIS现行政策资料也继续使用“已经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的法律框架。
因此,分期投资本身并非当然不符合EB-5法律要求。 但是,在2026年9月30日前采取分期投资策略,与过去相比存在更高的审理风险,尤其是在USCIS近期进一步强调“申请人在递件时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具备申请资格”的背景下。
一、为什么2026年9月30日如此重要?
首先需要澄清两个容易混淆的日期。
目前EB-5区域中心项目的法定授权期限是2027年9月30日。但是,《EB-5改革与诚信法案》(RIA)同时为较早递交的投资人设置了一项“grandfathering”(祖父条款)保护机制。实务界普遍将2026年9月30日视为获得这一法定保护的重要截止日期。也就是说,在该日期之前及时、有效递交的区域中心投资人申请,在区域中心项目未来发生授权中断等情况下,可以获得明显更强的法定保护。USCIS以及DHS 2026年的相关文件均确认目前区域中心项目授权至2027年9月30日。
因此,对于希望获得grandfathering保护的投资人来说,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I-526E递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问题在于:为了赶上这个日期,是否值得在投资款尚未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先递件?
我们的看法是:分期投资可以作为一种选择,但应当被视为一种有条件、有风险的策略,而不能被当作简单的“占位递件”。
二、近期审理实践反映出的几个重要原则
从我们目前接触到的案件和批准经验来看,USCIS对于分期投资似乎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明确的审理逻辑。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并不是USCIS正式公布的“四条规则”,而更适合作为我们根据近期审理结果总结出的实务风险控制框架。
第一,允许分期,不等于允许以后再决定钱从哪里来
如果投资人在递交I-526E时只投入了部分资金,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剩余投资款的合法资金来源(Source of Funds,SOF)是否已经确定,并且是否能够在初始递件时得到充分证明?
例如,投资人需要完成80万美元投资,目前已经投资40万美元。如果剩余40万美元已经明确来自某项合法收入、赠与、房产出售所得、企业分红或其他确定来源,并且相关合法来源文件已经准备完整,那么这种案件与下面这种情况有本质区别:
“我现在先投资50万美元。剩余30万美元以后可能卖房,也可能等公司年底奖金,也可能从其他地方筹钱,等以后再决定。”
后一种情况风险明显更高。
EB-5法律要求投资资本必须来自合法来源,并要求投资人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路径证据。对于2022年RIA之后的案件,USCIS政策明确列举了包括税务资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投资资本来源的文件。
因此,对于分期投资案件,我认为最稳妥的做法是:
即使投资款尚未全部汇入投资项目,I-526E也应当尽可能把完整80万美元或其他适用投资金额的合法资金来源提前解释清楚。
换句话说,可以分期汇款,但不要分期寻找SOF。
如果递件以后突然改变剩余投资款的根本来源,就可能产生一个更严重的问题:这究竟只是补充证据,还是已经形成了新的事实基础甚至“material change”?USCIS长期以来一直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即申请人不能在递件后通过重大改变事实来补救一个递交时本来并不符合条件的申请。AAO过去的EB-5判例也反复强调这一原则。
第二,应当有明确、现实而且具有约束力的尾款支付义务
在过去,有多起案件是在投资人与项目方之间签署某种补充协议(Side Letter)的情况下获得批准。面对930之前实在无法做完全额投资款投资的情况,投资人也可以尝试与项目方之间签署某种补充协议(Side Letter)来规定后期补投余额的具体时间。不过,这种补充协议以后会不会被移民官承认,仍然有一定的风险。
这类补充协议文件最重要的作用,并不是简单说一句“投资人以后会把钱补齐”,而是证明:
在I-526E递交时,投资人已经对完整投资金额作出了现实、明确的投资承诺。
例如,补充协议可以明确:
• 投资人已经支付第一期投资款;
• 剩余投资余额是多少;
• 投资人有义务在某一明确日期之前支付全部剩余款项;
• 该义务属于投资人现有投资承诺的一部分,而不是未来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投资。
这一点与“a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的法律概念非常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土安全部在2026年7月公布的EB-5拟议规则中,也特别讨论了这个概念。DHS指出,仅仅存在未来投资的想法或者计划并不足够;投资人需要表现出实际行动和对资本的现实承诺。DHS还明确引用其长期立场,认为单纯的“mere intent to invest”或者没有现时承诺的未来投资安排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正在积极投资。该文件截至目前仍属于拟议规则,而非已经生效的最终规则,但它非常值得作为USCIS当前审理思路的重要参考。
因此,分期投资案件的重点不是简单证明:
“我以后有钱会投资。”
而应当证明:
“我现在已经整理清楚投资款来源,承诺投资完整金额,只是根据既定安排分期完成付款。”
三、分期投资的时间期限
如果必须进行分期投资,第二笔或之后的投资到底可以拖延多久投入最好? 我们没有具体的答案,也没有找到有关这个时间期限的法律依据。如果投资人的投资款现在还在投资账户或者定期存款账户里,但是三个月后可以取出来,也可以六个月后取出来,还可以一年后再取出来,我们会建议我们的客户三个月取出来投进项目里,而不是等一年后再补投进去。拖得越久,被拒的风险越大。
四、尾款完成后,应当及时主动补充投资证据
如果I-526E递交以后投资人按照补充协议完成第二期或最后一期投资,我们建议不要只是把汇款记录保存在档案中等待USCIS以后发RFE。
更稳妥的处理方式通常是,在投资完成以后尽快向USCIS提交补充材料,也就是实务中经常所说的interfiling或主动补件,证明:
• 剩余投资款已经支付;
• 项目方已经收到相应资金;
• 汇款资金与最初I-526E披露的SOF一致;
• 完整投资义务已经履行。
这样可以使USCIS在真正审理I-526E时看到一套完整的投资记录,而不是仍然只看到初始递交时的部分投资状态。
当然,主动补件不能取代初始递件必须具备的申请资格。如果初始申请本身只是一个不完整的占位递交(“placeholder filing”),之后补交大量材料并不当然能够挽救案件。
五、初始I-526E不能因为赶9月30日而省略法定材料
这是2026年尤其需要注意的一点。
无论投资是否采取分期方式,I-526E第一次递交时依法或根据表格要求应当提交的材料,原则上都应当提交完整。
例如,与资金来源相关的:
• 税务记录;
• 企业及股权相关证明;
• 银行流水;
• 资产出售文件;
• 赠与或贷款文件;
• 投资资金转移路径;
• 行政管理费的资金来源;
以及其他根据投资人的具体SOF结构应当提供的文件,都不应仅仅因为“以后可以补件”而故意留到后面。
2026年8月5日,USCIS刚刚发布新的证据审理政策,明确强调申请人应当在递件时证明符合申请条件。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交规定的初始证据,或者递交材料本身不足以证明申请资格,USCIS审理官可以行使裁量权,不先发RFE,也不先发NOID,而直接拒绝申请。 该政策自2026年8月5日起立即生效,并适用于当日仍在审理或此后递交的相关申请。
这意味着今年为了抢9月30日截止日期而提交“半成品”I-526E,比过去风险更高。
六、分期投资会不会没有RFE或NOID就直接被拒?
存在这种风险,而且现在这个风险我们必须认真告知客户。
不能认为:“如果USCIS不同意分期投资,最多给一个RFE,我们到时候再补齐。”
2026年8月5日后的审理政策已经明确否定这种假设。
如果USCIS认为申请人在I-526E递交当天没有证明基本申请资格,或者没有提交所要求的初始证据,审理官现在明确拥有直接拒绝案件的裁量权。
因此,分期投资案件是否适合递交,关键不是“已经付了多少钱”这一个数字,而应当整体判断:
已经投资多少 + 剩余投资是否已经形成现实承诺 + 全部SOF是否已经明确并有证据支持 + 初始法定证据是否完整。
如果只是为了赶9月30日,先随意汇入一部分钱,再计划以后寻找剩余投资资金,那么我认为风险相当高。
反过来,如果投资人已经确定完整资金来源,能够在初始递件时证明完整SOF,已经投入实质性资金,并且与项目方通过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尾款金额和具体付款日期,那么这种案件至少具有更强的法律和事实基础,可以主张投资人已经“a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
七、还必须向投资人说明9月30日以后可能发生的后果
对于考虑采用分期投资赶在9月30日前递件的客户,我们必须提前进行充分的书面风险告知。
最重要的一点是:
我们无法保证USCIS今后会如何解释“a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也无法保证某一种目前获得批准的分期投资结构以后仍然一定能够获得批准。
USCIS的EB-5政策仍在持续发展。事实上,美国国土安全部在2026年7月刚刚发布了一套大规模EB-5拟议法规,其中就包括对“a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等问题进一步进行定义。
如果投资人选择分期投资并在9月30日前递交,而案件后来在9月30日以后——甚至2027年以后——被USCIS拒绝,那么重新递交一个新的I-526E是否仍然能够获得RIA的grandfathering保护,就可能成为严重问题。
同时,现行法律规定EB-5最低投资金额将在2027年1月1日进行首次自动调整,此后每五年调整一次。目前适用的最低投资额仍为一般项目105万美元,TEA或基础设施项目80万美元。USCIS政策明确确认2027年1月1日开始的投资金额调整机制。
因此,如果一个分期投资案件最终被拒,而投资人需要在2027年以后重新申请,新申请除了可能失去2026年9月30日前递件所带来的grandfathering保护外,还可能需要满足届时更高的最低投资金额。
八、结论:分期投资可以考虑,但不是“零风险赶末班车”
对于无法在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投资的客户,我们不会简单地说“不能递交”,也不会简单地告诉客户“先付一部分就可以”。
更准确的说法应当是:
分期投资在法律上存在可以主张的基础,也已经存在成功批准的实践经验;但是,它是一种需要严格设计和充分证据支持的策略,而不是一个没有风险的解决办法。
我们认为,最终是否选择分期投资,不应该由律师替客户作出决定。我们的责任是把现有法律基础、近期批准经验以及无法排除的拒绝风险充分解释清楚,然后让投资人结合自己的资金安排、时间压力、风险承受能力和家庭移民规划作出知情决定。
对于能够在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投资并提交完整申请的投资人,全额投资后再递交仍然是更稳妥的方案。 对于确实无法及时完成全部汇款的投资人,结构严谨、SOF完整、具有明确尾款承诺的分期投资,可以作为一种备选方案,但必须认识到:它解决的是时间问题,并没有消除法律风险。
尽管风险存在,对于来不及全额投资的情形的对策,我们认为可以做到以下几点,分享给EB5业界同仁:
1. 初始递件时已经明确全部投资金额的合法资金来源;即只递交一份SOF报告,而不是准备分期投资的SOF报告。
2. 尽可能在初始I-526E中提交完整的SOF证明,而不是以后再决定剩余资金从哪里来;
3. 投资人与项目方可签署明确的补充协议,对剩余投资金额和最终付款日期作出具体约定;
4. 初始递件时提交所有依法及I-526E要求提交的关键证据,不把案件作为占位式递交;
5. 尾款应尽快投到项目上。尾款支付完成后尽快向USCIS补充完整投资及资金路径证据;
本文仅为法律风险科普与合规提示,不作为个别案件的个性化法律意见;移民政策及移民局裁量标准实时变动,具体案件操作请以执业律师个案咨询意见为准。未经专业律师评估前,请勿自行操作出入境及移民相关流程,本律所不对读者自行操作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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