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动态

移民动态

移民动态

EB-5新规之争:AILA与IIUSA的意见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发布时间:2026-09-03 04:57:38  浏览次数:86  

返回列表

EB-5新规之争:AILA与IIUSA的意见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2026年7月2日,DHS公布RIA实施后的新EB-5拟议条例。


随后,美国EB-5领域两个非常重要的全国性组织分别提出修改意见: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AILA,美国移民律师协会)

以及

Invest in the USAIIUSA,美国EB-5区域中心行业协会)


二者都对拟议条例提出了大量修改建议,但由于代表的群体不同,其关注重点也并不完全相同。


AILA主要代表移民律师及其客户利益,更强调:

投资人权利、法律授权、正当程序和善意投资人保护。


IIUSA主要代表Regional Center和EB-5项目行业,更强调:

项目融资、商业可操作性、区域中心责任边界和行业稳定。


两份意见既有大量共识,也存在几个非常重要的分歧。


一、最大的共同点:反对USCIS超过RIA授权自行创造新规则

这是两家机构最重要的共同立场。


AILA多次使用“ultra vires”的概念,认为DHS不能通过实施条例增加国会没有写进RIA的新资格限制。


IIUSA也多次提出类似问题,例如:

扩大“person involved”范围;

要求非关联JCE人员接受biometrics;

扩大Regional Center对独立JCE的监管责任;

以及通过监管增加新的实质义务。


两家机构的共同观点是:

监管可以细化法律,但不能改写法律。


二、双方都支持正在积极投资,反对递交I-526E前必须全部资金进入NCE

这一点两者高度一致。


AILA指出,INA明确允许:

“has invested”或者“a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


因此不应把新条例解释成递交I-526E当天全部80万美元或105万美元已经完全投入。


IIUSA也提出类似意见,特别强调传统escrow安排以及“irrevocably committed”的资金也应该被认可。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两大机构实际上站在同一边:

不要通过新条例取消分期投资、escrow或者“process of investing”的法定可能性。


三、双方都反对三个月Redeployment期限

AILA认为,三个月不符合商业现实,提出应给予更合理的期限。


IIUSA更加明确,直接主张:

恢复12个月。


二者背后的逻辑完全相同:

重新投资不能只是“找个项目把钱放进去”,而是需要:


尽调、谈判、融资结构审查和合同交割。


仓促投资实际上可能损害投资人利益。


四、双方都认为善意投资人不应为他人的错误买单

AILA在其意见中反复强调:


good-faith investors不应该因为Regional Center、NCE或者JCE的错误自动失去移民资格。


IIUSA同样提出,如果项目方或者promoter发生违规,只要投资人本人没有参与,而且问题并不实质影响其资格,应当允许补救,而不是立即拒绝。


两家机构在这一点上高度一致:

应该区分坏项目、坏管理人和善意投资人。


五、双方都主张先补救,再处罚

AILA明确提出:

RFE / Notice → Cure → Enforcement。

即首先通知问题,给予机会补正,只有当事人恶意违法或者拒绝纠正时,才使用终止、debarment等严重措施。


IIUSA也主张:

处罚必须考虑materiality、knowledge和good-faith cure,而且重要处罚在行政上诉结束以前通常不应立即生效。


所以两家机构都反对所谓:

“technical violation = catastrophic consequence”。


六、双方都认为Regional Center责任应限于实际控制范围

AILA认为,Regional Center不应该对完全独立的JCE承担自己实际无法履行的全面监管责任。


IIUSA也明确提出同样的问题,并从实际项目操作角度强调:

独立JCE可能根本不会允许Regional Center审计其全部账簿。


因此双方都认为:

Regional Center只能对自己具有合同权利、实际监督能力或者commercially reasonable control的事情承担责任。


七、双方都反对因为USCIS自己审批慢而处罚投资人

AILA提出,如果NCE已经及时递交I-956F amendment,不能因为USCIS迟迟不批准,就认定redeployment不合规。


IIUSA在项目撤销、appeal和amendment等问题上,也要求监管时间表考虑USCIS的审批延误。


二者共同强调:

Agency delay不能转化成投资人的违法。


八、双方都主张重要处罚必须有正当程序

AILA在其意见书后半部分用了相当大的篇幅讨论:

notice、NOID/NOIR、证据披露、上诉以及LPR status termination。


IIUSA则从Regional Center和项目方角度提出:

审计结果应有AAO上诉;

处罚不应在appeal结束前立即生效;

项目撤销也应该等到administratively final以后再触发投资人的180天补救期限。


因此双方都要求:

重大不利后果必须建立在完整的noticeresponsereview基础上。


两家机构最大的不同在哪里?


第一大分歧:投资维持期——AILA偏向投资人,IIUSA要求五年

这是最明显、最实质的政策分歧。


RIA规定:

“not less than 2 years”。


IIUSA认为两年只是floor,要求DHS最终规定:

五年。


IIUSA主要考虑的是:

大型项目融资稳定性;

施工及就业创造周期;

避免资金过早撤出;

以及传统EB-5项目五年以上的融资惯例。


AILA则没有提出要求将投资人资金强制锁定五年。


相反,AILA更强调如何明确两年sustainment period的起点,以及不能把投资期限建立在投资人无法控制的NCE/JCE操作上。


因此从投资人角度看:

AILA的立场明显更有利。


而从Regional Center和长期项目融资角度看:

IIUSA的立场更有利。


这可能是两份意见中最值得关注的政策冲突。


第二个区别:AILA更关心Source of Funds

AILA用了大量篇幅讨论SOF问题。

尤其是反对:

“trace back to origination”。


AILA主张资金来源证明应从:

most recent lawful acquisition


开始,而不是无限向前追查几十年。


AILA还讨论:

房产抵押贷款;

历史购房资金;

银行流水积累;

gift/loan资金;

第三方资金;

以及licensed intermediary等。


相比之下,IIUSA此次意见的重点明显不是个人投资人的Source of Funds,而是:

项目融资、Regional Center运营、redeployment、audit和promoter监管。


这体现了两个组织服务对象的差异。


第三个区别:AILA更重视Priority DateCSPA和个人移民权益

AILA非常关注:

priority date retention;

children age-out;

CSPA;

180-day remediation;

grandfathering;

I-829;

conditional resident rights。


特别是对于中国大陆等可能面临EB-5排期的投资人,AILA明确指出:

项目失败不能使一家人重新排几年甚至十几年。


IIUSA虽然也关注投资人保护,但其意见重点更多集中在:

如何使Regional Center和项目结构能够稳定运行。


第四个区别:IIUSA更强调项目金融和行业运行

IIUSA特别关注:

五年sustainment;

12个月redeployment;

Regional Center geographical area;

infrastructure;

audits;

fund administrator;

promoters;

economic models;

project financing。


这些问题明显更加“project-side”。


例如:

为什么五年比两年更符合项目融资周期?

为什么三个月无法完成commercial due diligence?

为什么Regional Center无法强迫独立JCE接受审计?


这类问题是IIUSA意见中特别突出,而AILA相对没有那么深入。


第五个区别:AILARetroactivity和政府执法权的攻击更强

AILA用大量篇幅讨论RIA新增加的:

INA §203(b)(5)(N)和(O)。


主要涉及:

national security;

fraud;

misrepresentation;

debarment;

status termination。


AILA认为DHS不能把RIA以后创造的新执法权倒过来适用于老EB-5投资人。


它援引:

LandgrafSt. CyrChang v. United States等案例,从APA、retroactivity和due process角度提出系统性挑战。


IIUSA的意见虽然也关心处罚程序,但没有像AILA这样从移民法和行政法角度进行如此深入的retroactivity分析。


两家机构的立场可以这样理解

如果把两份意见极度简化,可以这样概括:


AILA问的是:

这个规定对投资人公平吗?国会真的授权USCIS这样做了吗?


而IIUSA问的是:

这个规定在一个真实的EB-5项目里实际做得到吗?


因此,AILA更加:

investor-rights oriented


IIUSA更加:

project-and-industry oriented


但两者并不是对立关系。


事实上,在绝大多数监管问题上,两家机构有相当大的共同利益:

更清晰的规则;

更少的行政随意性;

更合理的补救机会;

更现实的商业期限;

更有限的Regional Center连带责任;

以及更强的善意投资人保护。


真正明显的政策冲突,目前最突出的是:

RIA实施后的EB-5资金究竟应该至少维持两年,还是政府应该通过法规进一步规定为五年?


这个问题如果最终采用IIUSA意见,将直接影响未来几乎所有post-RIA EB-5投资人。


EB-5投资人而言,最值得关注的五个最终规则


无论最终DHS更接受AILA还是IIUSA的意见,我们认为投资人尤其应该关注最终条例对以下五个问题怎么规定:


第一,投资款是否必须全部支付后才能递交I-526E


第二,sustainment period最终到底是两年还是五年,以及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第三,redeployment到底必须在三个月还是十二个月内完成;


第四,项目失败、Regional Center终止或者NCE/JCE违规以后,投资人怎样保留priority date和移民资格;


第五,Source of Funds究竟需要追溯到多远。


这五个问题不仅决定未来EB-5项目如何设计,也会直接决定普通投资人的:


资金锁定时间、资金来源证明负担、项目失败风险以及移民身份安全。


因此,DHS最终条例如何在AILA和IIUSA提出的意见之间作出选择,将对未来数年的EB-5市场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仅为法律风险科普与合规提示,不作为个别案件的个性化法律意见;移民政策及移民局裁量标准实时变动,具体案件操作请以执业律师个案咨询意见为准。未经专业律师评估前,请勿自行操作出入境及移民相关流程,本律所不对读者自行操作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凡是谢律师事务所的客人或还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读者,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谢律师。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

免费咨询电子信箱: attorney@xielaw.com
电话:(678)380-0698
地址:1770 Indian Trail Lilburn Road, Suite 450, Norcross (Atlanta), Georgia 30093.
网址:www.xielaw.com
微信号:xielaw88
微信公众号:美国移民点点通(xielaw8888)

1770 Indian Trail Lilburn Rd, Suite 450, Norcross, GA 30093 USA
(678) 380-0698
咨询信箱
  • 首页
  • 咨询电话
  • 返回顶部